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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生产伤亡事故管理机构及职责,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分类、报告、调查、处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伤亡事故事故的管理。
2引用标准/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字[1988]87号《劳动部关于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劳动部劳安字[1991]2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3术语/定义
3.1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4职责
4.1生产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单位,对本制度负责解释,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公司工会配合技安环保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4.3各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对正确执行本制度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按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可分为未遂事故、重大未遂事故、一般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5.1未遂事故
发生事故的条件已形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5.2重大未遂事故
已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经及时处理或由于侥幸未构成事实的事故。5.3一般事故
人身没有受到伤害或伤害轻微,停工短暂,与人的生理机能障碍无关的事故。5.4轻伤事故
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即满八小时)以上,小于105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5.5重伤事故
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
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其范围按照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确定。5.6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事故。
6工作程序 6.1事故报告
6.1.1生产安全事故(含未遂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或技安员,单位领导或技安员必须立即报告生产部技安室。凡不按上述要求立即上报者,不得按工伤事故处理。
6.1.2技安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应在1小时内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6.1.3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执行事故报告程序,所在单位领导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部分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如因事故扩大化,可根据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6..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时间报告,又无事故现场的,均视为非因工伤亡事故,不能纳入公司工伤事故统计和管理,负伤者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6.1.5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应在一周内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取并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上报《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延期不报、隐瞒不报者,按公司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6.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2.1生产过程中,凡由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伤、高处坠落、压力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未遂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6.2.2因火灾和其他爆炸事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经理部负责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6.2.3因车辆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各单位生产运输工具),由公司主管领导、经理部负责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6.2.4 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组织生产部、公司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请企业主管部门参加。
6.2.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部门、安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查院派员参加,亦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6.2.6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亦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6.2.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b)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c)确定事故责任者;
d)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e)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2.8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代表公司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规定填写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的有关资料和报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6.2.9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以后,如果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6.2.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6.3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处理和统计报表
6.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6.3.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事实,确定主要责任者。
6.3.3根据事故后果,确定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6.3.4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因素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5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6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7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6.3.8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代表公司按时上报工伤事故统计报表。6.4事故结案与材料归档
6.4.1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6.4.2事故结案材料包括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事故现场图、摄影照片或录像带、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等。
6.4.3其他有关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者的自述,医疗诊断书,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书面检查,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时间,事故的善后处理资料等。6.5工伤认定
6.5.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6.5.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6.5.4符合6.5.1或6.5.2条件,因工伤认定需向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工伤职工必须提供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等;
6.5.5工伤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将受伤职工送往医院治疗,送往的医院应征求技安部门同意,而且必须现金交费(不能用医保卡刷卡),否则造成的不能报销的,责任自付。6.5工伤待遇
6.5.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6.5.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6.5.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6.5.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6.5.5 工伤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经医院检查证明,确系旧伤复发,需要复诊的: a)在公司交纳工伤保险以前(2006年1月以前)的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复诊的,持医院检查证明,到公司技安部门备案后,填写《职工工伤治疗登记表》,到公 司 技 安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院 就 诊,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其工伤费用报销时,先到技安部门审批,工伤职工必须提供治疗工伤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处方单、费用清单等资料,审批合格后加盖“工伤专用”章,财 务方可 报 销。
b)在公司交纳工伤保险以后(2004年1月以后)的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复诊的,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填写相关资料后,经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市劳动局同意后,方可就诊。6.6工伤病假的规定
6.6.1要坚持做好企业工伤病员工的休假和复工工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应凭工伤职工就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经本单位领导签字认可,由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保健津贴待遇不变。
5.8.2工伤病员工需要转入长休的,长休时间须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出示的伤病诊断书及病休证明,由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经领导批准,方可生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贵阳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要定期家访,及时了解长休员工伤、病、残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员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对过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工伤病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5.8.3进一步做好劳动鉴定工作,定期对长休员工进行劳动鉴定,实事求是地安排伤病员工休息、治疗、复工或调换工作。严格按鉴定程序和制度以及统一的鉴定标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做好退休退职的鉴定。工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本人需提供其工伤治疗档案等相关材料,由于本人不能提供资料造成劳动鉴定无法进行的,后果自负。遇见处理疑难问题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公司主管领导、工会、医院、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安全管理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进行协商处理。
5.8.4工伤病休假员工不得在外利用休假时间从事各种经营的活动,对在外利用休假时间从事各种经营的活动的员工,要停止其工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有关规定辞退。5.9特殊说明
5.9.1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填写;
5.9.2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5.9.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工作程序流程图
无
7管理表格/附件
无 附加说明
本管理制度由生产部提出。本管理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起草。本管理制度的主要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