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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委及相关成员实行责任追究:
1、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党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基层党组织比例较大的、党政班子关系严重不协调等;
2、管理教育不严,领导干部出现不廉洁现象,如挪用公款、严重处事不公,群众意见大,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和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3、对不敢坚持原则、工作不力的,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
4、政治敏锐性不强,矛盾隐患排查不力,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故意迟报、虚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民主测评结果较差,并被评定为党建工作不合格的;
6、其他按照党的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
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分工,对党支部书记或其他相关成员实行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职务调整或免除职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