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_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23:29: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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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发生以后,为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准确的对安全事故提出处置方案。根据《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的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来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开展布置事故应急救援等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结合项目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和主要内容 1)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事故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单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定。

(4)事故发生后所采取应对措施和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报告方式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现行报告施工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但应在12小时内补齐书面材料。

事故报告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并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上次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除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交通建设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3、事故处理的一般要求

事故处理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要求,各部门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施工单位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派现场督导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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