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执行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处罚公开制度”。
宜春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执行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执行工作,强化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案件执行透明度和执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第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期满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坚持罚缴分离制度,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后,违法当事人居无定所、流动性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按照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在当地无指定银行可以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出具委托书之后,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当场收缴的罚款在二日内缴付指定的银行。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五条 发现作出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
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宜春市烟草专卖局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