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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农保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农保工作过错行为的发生,保证农保局工作人员争取高效的履行农保工作职责,促进农保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农保局工作人员 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农保工作,损害农保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保工作人员在农保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政策规定、组织原则、议事规则、工作程序,擅自决定或行为的;违反保密工作纪律,未经批准泄露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意见或领导班子会上班子成员个人观点影响工作和同志之间团结的;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不认真,出现工作错误,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工作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岗位责任制目标或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工作职责范围,被新闻媒体作为负面报道,或虽未作负面报道但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的。
(四)自立收费项目,乱收费、乱罚款或违规收费,搭车收费、超标收费的。
(五)工作不讲政策,不讲原则,乱办事,办错事,给单位和农保管理,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负面影响的。
(六)未经领导审核同意,对外进行宣传报道或网上发布未经公开重要业务信息,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保管、维护和使用不善,致使单位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八)对农保管理、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对农保管理、服务对象粗暴、言行过激、并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第五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扣发奖金;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免职或解聘;
第六条法律、法规对工作责任过错追究另有明确规定的,一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