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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总监
年度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总监考核工作,促使财务总监更好地履行本职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珠海市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是指以年度为单位对财务总监工作业绩进行全面
评价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第四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核指标量化的原则;
(四)考核结果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指标包括个人综合工作能力考核指标和岗位职责
履行情况考核指标情况:
(一)财务总监个人的综合工作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中:
德是指财务总监应具备的思想和道德品质,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社会伦理道德;
能是指财务总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应变能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表达能力;
勤是指财务总监的勤奋和态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出勤情况、工作表现;
绩是指财务总监的实际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质量、效率。
(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指标主要根据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所行使的权利
和义务设置的指标,主要包括:
(1)掌握所驻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并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帮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控制机制;
(2)有无监控不力、审签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企业出现严重违纪、违
规行为;
(3)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要事项;
(4)按时、按质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及专项工作;
(5)对市国资委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核工作组,制定考核实施方案;
(二)财务总监向考核工作组提交述职报告;
(三)考核工作组组织对财务总监进行量化测评,市国资委领导、科室、考核组成员及财务总监所驻企业等参加对财务总监的各项考核指标的评分;
(四)考核工作组综合考核结果;
(五)公告考核结果;
(六)执行考核结果。
第七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采取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定量化评分实行100分制。年度量化测评分值有月考核平均分值和年度考核分值两部分构成。月考核平均分值占40%,年度考核分值占60%。考核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制定量化评分标准和评分权重。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四个档次;
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
称职——75分以上至90分(含75分);
基本称职——60分至75分(含60分);
不称职——60分以下;
第九条在考核年度内财务总监由于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发生下列事项,认定财务总监考核基本称职并予以警示:
(一)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严重失实;
(二)企业当年发生大量坏帐或资产存在积压、待报损等潜亏因素;
(三)企业投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企业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第十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考核视为不称职,解聘问责,今后五年内不得在市属国有企业从事相关职业及担任中层以上的领导职务:
(一)超越财务总监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参与企业做假帐,导致企业会
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有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续聘、任免、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财务总监业绩档案,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在确认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行为时,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向下属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的考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