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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三中
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九”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
1、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2、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学生知晓率未达到100%的。
(2)对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
(3)“两基”档案管理不够规范,执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
(4)未积极实施控辍保学措施,劝返辍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
(5)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
(9)上报“两基”报表、开学统计报表、控辍保学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影响的。
(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控辍保学行为。
3、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班级或年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纪律处分。
4、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5、凡被追究的年级、班级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6、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01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