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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五星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乡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象:各相关的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拐儿乡党政办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是否以乡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适当性实施监督,既审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有效,又要检查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合法、适当。
(三)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持证上岗,是否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1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条件,工作中是否有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第七条 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对职务行为过错,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追究;对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