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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暂行制度
人事行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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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试用--------第三章 任用--------第四章 服务--------第五章 出勤--------第六章 上班--------第七章 加班--------第八章 请假--------第九章 辅料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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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明确日常生活、工作、生产中行为规定,以便员工行为有章可依、公司行政有章可循,使公司管理经营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之试用、任用、服务、出勤、上班、加班、出差、休假、请假、辅料工具设备,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以本制度相关规定为准办理。
第三条:试用、新进员工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试
用
第一条:新进员工试用期三个月;若为有本行业本岗位工作经验者,则试用期为一个月。期满合格者,由各部门主管签请上司核准为正式员工,并由其本人填写转正申请表,办理人事档案手续。
第二条:试用期间认为不合适者,应及时停止试用。其薪资发至停止试用之日止。试用人员无权要求发给遣散费或任何类似费用。试用人员上班工时未满7天而要求辞职者无薪资。
第三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自动离职的或不按公司规定程序辞职的(试用人员辞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人事部),不发放工资。
第三章
任
用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本公司员工。
1、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辑,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2、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3、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除者;
4、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5、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6、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
7、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第二条:员工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指派部门工作,不得藉故推诿。否则取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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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
务
第一条:品格要求:
1. 员工应言行笃慎、操守廉洁、处理公务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背信诈欺及其它损害本公司权益之行为。
2. 员工应养成守法、守时、勤劳、服务及爱护团体之精神。
第二条:以身作则:主管人员权责相重,应致力领导所属员工增进其技能和工作效率,更应率先遵守规章,执行职务,并尊重所属员工之人格。知识
第三条:服从领导:员工对于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职务范围内之指示有服从义务,不得无故违抗,如有正当理由,应以口头或书面陈述之,但在未经准许前,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和衷共济: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不得妄生意见、对立、拨弄是非、扰乱秩序。第五条:经营理念:员工处理业务时应用爱惜公物、开源节流、注重效率、追求品质、节省成本、创造利润之观念。
第六条:保密义务:员工对本公司业务、技术、机密文件、账册、图纸等应严密保管,除经允许外不得汇漏或展示及贩卖。
第七条:竞业禁止:员工非经核准,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相同的产品,亦不得兼营本公司以外的业务。
第八条:经办责任:员工经手金钱、物料、文件、账册及其它财产或物件均应手续清楚,公私分明。
第九条:员工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使本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送司法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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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
勤
第一条:本公司上班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车间员工每月可休息2天。特殊部门有权根据业务情况制订灵活的出勤办法。
第二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8:00-12:00、13:30-17:30)、每日工作以8小时为原则。具体休息时间将根据季节及业务情况而调整。
第三条:员工除假日、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均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旷工或迟到早退。第四条:员工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而迟到,得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请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概以旷工论。并且外出及返回时均需报告。
第六条:迟到、早退及旷工之处惩如下:
迟到、早退一次,10分钟以内罚款10元,10分钟-20分钟罚款20元,20分钟-1小时,罚款30元。超过1小时但不超过4小时按旷工半天论,罚款100元,旷工半天以上三天以内者,每天罚款200元。迟到早退月累计10次以上者,取消本月全勤奖及下年度薪资晋升资格。连续旷工达三天或累计旷工达五天者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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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上 班
第一条:员工应本着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的理念认真工作。
第二条:员工工作应慎守“安全意识、服务意识、成本意识、质量意识”。第三条:员工之间团结友善,互相协作,不得为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工作的行为。
若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将视情节与以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员工上班时间不得为以下行为:
1. 不得散播不利公司形象,不利公司团结的言论,违者予以开除处理。2. 不得挑唆其他员工辞职,违者予以辞退处理;
3. 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车间一线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工作区域打私人电话;确有急事需打电话者,需向其直属领导口头申请且通话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违者予以罚款20元。
4. 男员工应定时理发,不得留长发,屡教不改者予以罚款20元;
5. 员工在上班时间、工作区域不得穿拖鞋、赤膊工作,屡教不改者予以罚款20元; 6. 员工应讲究卫生,爱护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屡教不改予以罚款20元。7. 员工上班时间一律不允许会客,特殊情况必须同相关部门领导请假批准;
8. 财务室乃公司重地,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进出;
第五条:所有员工可越级投诉,不可越级上报;管理人员可越级视查,不可越级管理。
第七章
加
班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须于上班时间外或假日工作,称之为加班。其加班,为主管指定或自身工作需要者,应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主管核准,支给加班费。经排定加班者,视为正式出勤,应准时工作,不得拒绝。
第二条:加班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最少加班时间必须为1小时。
第三条:员工应尽量在上班时间内完成工作,不得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请求加班,部门主管更应做好领导工作并控制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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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请
假
第一条: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上班之员工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上司核准。因紧急事故或急病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应打电话向上司报备或委请职务代理人先行代办手续,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其余未经核准者视为缺勤,均以旷工论;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工论。
第三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部门经理酌情调整假期;若有捏报请假理由,蒙情给假以旷工论。
第四条:国家法定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第五条:请假核准权限:
1. 请假一天以内者,由部门经理核准后,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2. 请假二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主管领导和主管副总经理核准,并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3. 请假三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核准,并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第六条:员工请假天数之计算,以会计年度为标准,如属中途到职者,其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其余仍照规定办理。若员工当月既有请假又有不计工资的加班则请假天数可与加班数相抵销,此种情况可视为调休。
第七条:请假程序如下:
填写请假单——主管初核——上司依权限核准——送行政部门存档。
第八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及公假等七种。第九条:事假:
1. 员工因私务而须本人处理者得请事假; 2. 事假必须于假前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3. 事假一次超过五天,其在请假期间所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
4. 事假一次不得超过六天,一月累计不得超过七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5. 事假无薪资,当月事假超过一天者,取消当月全勤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十五天,则取消年末年终奖。
第十条:病假:
1.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最长病假时间为累计15天;年资每增加一年;病假期增加15天,但病假最长不超过90天。
2.病假时间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三个月的,本公司将按照不低于员工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须经本公司认可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得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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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病假超出上述规定者,得以请事假及年休假抵充之。
5.因患疾病需长时间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得视其病情报请公司总经理核准其假期,以半年为期,并办理留职停薪手续。6.请病假一天以上者需公立医院之证明。7.除急病外,均须于假前办妥请假手续。第十一条:婚假
1. 本公司员工本人结婚,得请婚假;
2.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3.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含3 天法定婚假)。4.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7. 请婚假必须持有效证明; 8. 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第十二条:产假
1. 本公司员工生产或妻子生产得请产假;
2. 女性员工分娩,给假八周。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两周。
3.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则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加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15至30天产假,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 5. 男性员工妻子生产,给假三天。6. 凡不符计生条件者无此假。7.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第十三条:丧假
1. 员工直系亲属丧亡,可休丧假,一般为3天,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工资照发。
2. 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员工料理丧事的,可请3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工伤假
1. 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害者,得给工伤假;
2. 请工伤假应有检验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间为准,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写工伤报告单于人事行政部务案。3. 因私而受伤害者,不得请工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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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伤假在三十天内基本工资照发,超过三十天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凡捏报请假事由经查实者,一律开除。
第十六条:请假期满,须其本人向上级销假。所有“请假单”均需随当月考勤报表汇总至行政部,以备审核
第九章
辅料工具设备
第一条:工厂员工领用辅料,须由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填写领料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批示; 第二条:工厂员工所领用辅料若未用完,必须收回工具箱内,如打磨用过的胶、刀片、砂轮片,到桥切用过的各种锯片等。
注:以上之规定从签发日起生效,如与之前规章制度有冲突,以此规定为准。并且此暂行条案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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