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一点建议_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22:32: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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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一点建议

摘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本文分析了造成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原因,并针对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了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可行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建议

正文: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宪法赋予了每个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农民工却因为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享受不到其应有的医疗卫生保障权利。

首先由于国家户籍制度的限制,人为形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二元性。农民工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没有城镇参保资格,故享受不到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又由于离开农村,不能有效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医疗保障。这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在城乡两项保障制度快速稳步发展的同时,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却游离于两项保障制度之外,两种制度都没有明确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即使让农民工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又与其务工现状相背离,致使他们中的大多数仍处于无保障状态。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不能在区域和城乡之间有效对接。近年来,不少地方尝试将农民工医疗保障就地纳入城市社保体系,但这种地区性政策无法适应农民工流动性需求。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极大矛盾,使这本来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制度难以实施。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探索试行医疗保障制度在城乡之间有效对接,保证农民工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尖锐矛盾,现阶段必须解决好农民工就地医疗和异地就医报销难、比例低问题。可采取将农民工的医疗服务委托打工地“合管办”或医疗保险机构代为管理,就地医疗费用由原籍地按政策报销,确保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法律对农民工医疗保障权利的保护不到位。《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主体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失去工作者,只能获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另劳动法除了第76条作宣言性规定外,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予以规范,未将农民工劳动福利纳入调整城镇原有职工福利保障。

此外,我国缺乏农民工享受社会医疗的实体法,现有社会医疗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予以规范。因此建议《劳动法》应增加有关条款对农民工的社会医疗保障予以补充和规范。

当今我国经济虽然取得飞速的发展,但社会制度建设的滞后,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农民工生活在社会医疗体制的夹缝中,导致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在一定程度引发了农民工的仇视心理。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雇主不管农民工的死活,“将其解雇了事”,使农民工产生了对雇主和社会的报复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隐患,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乡分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平稳高速运行。

参考文献: 《我国农民工问题探析》----曾宪植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

《对话:维护农民工权益,政府还需做什么》-----《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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