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镇中心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_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21:23: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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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镇中心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

本校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设置五星镇中心校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学生申诉由本会受理。本会设置委员十人,并由下列人员组成:

1、教师代表5人:由学校行政代表二人,教师代表三人组成。

2、校外法律代表1人:由校长聘任(法制副校长)。

3、学生代表2人:由学校团委推选学生代表两名。

4、家长代表2人: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推选家长代表两名。第三条

根据个别申诉案的特殊性质,可聘请有关专家二人为咨询委员列席会议。第四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由校长聘任。第五条

本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任期一年,主席为会议召集人。第六条

本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评议会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第七条

学生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本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第八条

本会受理学生重大奖惩或因本校行政措施导致学生权益严重受损,经由行政程序处理后,仍无法解决者,可向本会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申诉一次为限。第九条

学生于收到奖惩处分书后,如有不服,应于次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提出,并经本会委员二人连署签名后,始得受理。对显然应由法院审判事件,本会不予受理;除特殊情况,申诉案件逾越期限,本会不予受理。第十条

申诉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者必须写《申诉书》,《申诉书》上必须有学生姓名、年龄、性别、班级、申诉理由、申诉要求、申诉日期等项,填写《申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申诉委员代为填写。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本会。本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第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遭受记大过等严重处分时,如不服本申诉决定,得于申诉评议书送达后次日起三十日内,向诸暨市教育局提起诉愿,诉愿时应举附学校申诉评议决定书。第十四条

本会就书面资料评议,会议以不公开方式举行,但必须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单位代表及关系人到会说明。第十五条

本会收件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评议,并由本会主席署名向申诉学生下达评议决定书。在评议决定书下达前,本会应建议学校停止对申诉学生执行原措施。第十六条

本会评议全部过程,应对外严守秘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必要时予以辅导。第十七条

本会评议决定书应包括主文、事实、理由等内容,并应附记“如不服本申诉决定,应于申诉评议书送达后次日起三十日内,向诸暨市教育局提起诉愿”。第十八条

评议决定书应由校长核定,并送达委员、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评议书应记载事件之经过、两方之陈述、评议之理由,如有建议补救措施者,并应提出具体建议。第十九条

申诉学生可在本会未作出评议决定前撤回申诉。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行政会拟稿,提交学校陈请校长核定,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太和县五星镇中心校

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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