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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雷电灾害事故时,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矿领导、新业矿业公司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紧急情况要报警,有伤亡、火灾、爆炸时,应当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
(二)较大以上雷电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发生后一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起因、造成后果、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
(三)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发生十天内,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发生雷击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原因、教训及防范措施、责任分析及处理等报告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有关新闻必须经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