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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科化烽林分公司
基建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分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分公司内部基建工程的各阶段程序,保证基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参照福建海峡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分公司实际而定,适用于烽林分公司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工程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立项审批——选择施工队伍(招议标)——签订合同——施工过程的管理——工程验收、结算——资料归档。
第二章 基建项目立项审批
第四条 10万元以内基建项目由分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并报基建管理部门编制预算、填写项目审批表(见附表);10万元以上项目报请总公司批准立项审批。
审批表应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实施的意义;
3、方案设计和造价概算;
4、施工队伍选择的建议意见,包括招议标建议、具体施工队伍选择建议;
5、项目实施时间安排;
6、审批意见。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批权限
1、预算造价1000元以内零星维修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生产性项目由生产部,辅业项目由劳动服务公司)填制零星工程计划审批单审批;1000元以上5000以内基建项目由分公司基建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项目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已批准建设项目的优化设计或增加项目内容等立项审批参照此规定执行。
2、凡未审批又没有设计的工程,不得开工。特殊紧急情况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可先动工,但在开工后应及时补齐审批手续。
3、工程费用若超过立项审批或设计预算20%的,应补充申报立项批准,并说明超支的理由,财务方能给予审核入帐。
第六条 项目设计审定
1、原则上基建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同时进行项目投资预算;设计完成后在10天内由立项终审人负责组织设计审查。终审人不能亲自组织审查的,可以委托他人组织审查。
2、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内的,设计不组织审查,由基建分管领导直接审定,在立项审批时设计和预算可同时编报,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查后,经分管领导终审批准即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 施工队伍的选择
第七条 选择施工队伍的基本程序
1、三万元以内(含三万元)的基建工程,可不组织招标,经按程序审批后由分公司长期合作的零星维修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2、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内的基建工程,由分公司组织邀请招标或议标,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八条 分公司组织招标的行为及程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招标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由分公司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工期、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可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5、招投标由分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该项评委会;评委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6、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按名次推荐1-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供分公司确定。
第八条 施工队伍或中标人确定后原则上应当在七天内签订合同。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施工队伍不得安排其参加投标和施工:
1、企业施工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2、资信较差的;
3、企业实力较弱的;
4、两次以上不能按期完成我司的施工任务的;
5、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
6、向我方有关人员行贿和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7、曾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
8、违法分包的。
第四章 基建工程合同签订
第十条 分公司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统一分类和编号。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必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零星维修施工单位每年签订一次,招议标确定的施工队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款:
1、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合同签订人应是企业法人代表或是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
3、合同应有明确的工程性质、内容,必须有设计并经审批;
4、合同中的价款、付款方式、奖惩、质量要求必须符合企业的有关规定,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如果合同价款超出国家有关标准的,视为无效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的规定:
1、建筑施工合同应有以下条款:
工程概况,承包方式,施工工期,合同单价、合同总预算造价,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办法,材料供应,工程付款方法,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工程单价的确定原则
第十三条 单价按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有关预算定额,参照《明溪县城关划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及有关规定套价或双方协议价,部分不能量化或无定额可套者按面议包干或点工计价;其中单个单位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套定额部分直接费计取优惠率5%、造价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套定额部分直接费计取优惠率7%、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套定额部分直接费计取优惠率通过招议标确定,但原则上下浮不小于8%,对施工条件较恶劣的单项工程可在合同中明确予以一定的取费优惠。规费、税金及议价部分不计取优惠率。
第六章 施工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基建管理部门施工管理人员要按照规范和管理要求对每个环节进行认真检查监督。切实做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管理人员的职责
1.1施工管理人员是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协助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实施全方位的现场管理的人员,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收其利益。
1.2负责对施工现场各部门的协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1.3对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督,对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
1.4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对施工安全员负直接监管责任。
1.5负责做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和资料(含竣工竣工图纸和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有权抽查施工工地,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财务以及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主管部门沟通整改,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和管理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尽可能优化设计,并根据客观情况尽可能节约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质量是关系到所有建设工程是否成功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极为重要,新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确定后,要有专门的基建人员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确定开工后,要指定专门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要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总工期制定施工计划、在施工中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使工程能按期完成。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若发现设计问题,或需更改设计,必须经主管领导和设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需报基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要全面对施工材料的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在注重质量同时,对各种材料的价格要掌握市场行情,一旦发现采购材料明显高于当前的市场行情时,可拒绝为其签证。
第七章 工程付款、税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项目不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按工程造价一次性付95%,余下5%的工程款作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的一个月内付清。
第二十二条 三万元以上工程根据工程情况,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工程进度款在预付款起扣点前按工程月进度的70%付款,工程完工验收结算28天内付足95%,余款5%作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履行保修责任的,一年后十五天内付清,合同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基建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做好基建项目付款计划表,并报送分公司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计税、纳税:
1、工程单价内的税费按国家规定提取。
2、施工队伍应缴纳的税可由我司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也可由施工队伍自行缴纳,但其必须提供合法的完税施工发票。
第八章 工程验收、结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签证验收、每月进度验收和竣工验收,隐蔽工程签证及进度验收由项目实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基建分管领导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分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及规定进行。预算价1000元以内零星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两人以上在竣工后十天内负责验收签证;1000元以上项目,分公司组织财务、监察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现场验收签证文件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附上该工程项目的所有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审批单、设计图、变更资料、施工合同以及隐蔽工程签证等),供验收结算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和欠缺不足部分,必须按规定返工,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后,才进行下一步验收及结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后,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资料,三万元以内项目,由分公司内部进行审核,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门。三万元以上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财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审核结果财务部门按审批权限规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确认,内部审核结果应向施工单位通报,施工单位确认无疑后,按我方审核结果结算。
第九章 基本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十条 凡5000元以上基建项目均应按要求归档。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的管理中形成的文字、声像等资料应有记载和体现,现场管理员、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文书、档案材料及各类证件的收集工作,文书档案原则上由基建管理部门保管;合同、证件等资料应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十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为企业节约工程款的,经审查确认可在不大于节约款的10%的数额范围内由公司对基建工程设计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立项和实施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给予当事人损失额10%的处罚;若在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一经查出没收非法所得,按公司《行政处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金额较大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在分公司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