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奖惩制度_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8:07: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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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及时调整、纠正和促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乡镇卫生院。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扣除院长和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酌情给予其他形式惩罚措施。

(一)疾控中心要求上报的各种资料和报表,每种资料(或报表)每迟报1次,扣除1%,漏报1次扣除3%,并按《黔东南州干部作风告诫制度》精神,第一次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约谈院长或相关责任人,第三次黄牌警告,且每次从该乡镇疾控工作年终考核总分中扣除0.5分。迟报、漏报次数以县疾控中心记录为准。

(二)参加疾控中心召开的培训或工作布置会议后,若参会人员没有落实相关工作的,院长扣3%,参会人员扣5%;若有迟到、未到、早退,且未向中心请假或说明情况的,每次扣参会人员5%。考勤以疾控中心记录为准。

(三)各项工作中,经上级督导暴露出的问题,下次督导时发现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每条问题扣5%。

(四)要求入村、入户走访调查的工作,若存在抄卡、闭门乱编乱造等情况,一经发现即扣10%。

(五)出现传染病零报,每次扣1%;出现传染病迟报,每1例扣1%;出现传染病漏报,每发现1例扣2%。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扣除院长和相关责任人(或片区责任人)全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年终考核评为全县最末名次。

(一)经上级督导发现存在免疫空白村寨。

(二)出现麻疹(或脊髓灰质炎)确诊病例,或病例在外地发病,但流行病学调查证实为在本乡镇内受到的感染。

(三)按贵州省监测标准,出现流脑、乙脑、白喉、百日咳、新生儿破伤风、15岁以下儿童乙肝暴发疫情;

(四)上级督导发现存在麻疹或AFP漏报情况;

(五)发热病人血检资料弄虚作假,实际血片数除以上报中心数据<80%,或经调查证实未开展血检工作。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扣除全院职工一定比例年终奖励性性绩效工资。

(一)乙肝首针及时接种率,经上级接种率调查,全乡(镇)半年调查未达75%,扣除5%,年终调查未达75%,扣除10%。

(二)县级免疫规划年终评审,得分<90分,扣除5%;<80分,扣除10%;<70分,扣除20%;<60分,全部扣除。

(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年终考核,得分<90分,扣除5%;<80分,扣除10%;<70分,扣除20%;<60分,全部扣除,且院长和副院长年终考核不称职。

第三条

若以上数点并存,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比例相加累计,直至全部扣除。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奖励范围:

(一)县级免疫规划年终评审,得分≥95分的乡镇。

(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年终考核,得分≥95分的乡镇。第五条

奖励资金为惩罚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得,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

本制度由XX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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