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_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7:54: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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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合格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疑传染病患者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上岗后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

5、按时组织从业人员到有资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7、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应有连续三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明、培训证明人员名单;应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体检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8、公共场所内供管水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兴宁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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