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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方 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国道351线雅安段LJ6标项目经理部
机 械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二0一四年九月
浙江正方 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国道351线雅安段LJ6标项目经理部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保证施工作业安全及施工质量,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使职能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同时,也使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能掌握规范的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条 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严禁拆除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及警示装置。上述装置的调试及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第三条 新机(进口机械设备按原厂说明书规定)和大修后的机械设备要注意做好机械合理的使用保养;机械设备冬季使用,应按机械设备冬季使用保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特殊工作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机械设备,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学员必须在师傅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五条 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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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交给非本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区和操作室内。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第六条 操作人员及配合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指挥调度,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第八条 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的承载能力,隧道、跨线桥的通行净空,确保机械设备安全通行。
第九条 机械设备在施工作业前,施工管理人员应向操作人员,做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施工作业环境、施工条件,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遵守现场施工安全规则。
第十条 下挖工程,施工作业区域内有地下电缆、光缆及其它管线时,应查明位置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距上述管线2米距离以内作业。施工前,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配合,方可施工。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或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配合作业人员,应在机械设备回转半径之外工作。如须进入机械设备回转半径之内时,必须停止机械设备回转,并可靠制动,机上、机下人员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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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机械设备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机械设备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机械设备在夜间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区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四条 在有妨碍机械设备安全及人员身体健康的场所施工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五条 机械设备必须按要求,配备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消防用品。
第十六条 机械设备应按《公路筑养路机械保修规程》的规定,按时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1)工作前的检查制度
(1)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周围有无妨碍工作的障碍物。(2)油、水、电及其他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是否完好。
(3)安全机构是否正常可靠。(4)操纵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5)指示仪表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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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油温、水温是否已达到正常使用温度。2)工作中的观察
(1)指示仪表、指示灯有无异常。(2)工作机构、操纵机构有无异常。(3)工作场地有无异常变化。(4)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技术要求。3)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1)机械设备有无过热、松动或其他故障。
(2)按照保修规范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例行保作业。第十八条
操作人员应认真准确地填写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或工作日志。多班作业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机械设备的运转情况、润滑保养情况及施工技术要求等。
第十九条
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必须注意选择好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操作室)。有驻车制动装置的要拉上,坡道上停机时,要打好安全掩木或石块。夜间应有专人看管。
第二十条
机械设备在保养或修理时,要特别注意安全。禁止在机械设备运转中冒险进行保养、修理、调整等作业。禁止在没有保险装置的机械设备下面工作。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在停电后作业,电源开关处应挂设“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设专人负责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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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要妥善保管长期停放或封存的机械设备,并定期发动检查,确保机械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机械,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筑路机械设备的操作使用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国家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