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行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_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4:58: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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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行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行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行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辖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事项或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内各级行务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做到依法、合规、及时和准确,既确保行务事项或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经营。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行务事项或信息。

未经保密审查的行务事项或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行务事项或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二)行务事项或信息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即是否涉及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或一旦泄露会给本单位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失的事项;

(三)行务事项或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行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后是否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涉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条款;

(六)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行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上级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行务事项或信息生成部门、行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规部、综合部)是行务公开保密审查机构。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行务事项或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行务事项或信息,应由行务事项或信息生成部门会同行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规部、综合部)进行保密审查;对于重要的行务事项或信息,报行领导审批。审查通过的,方可对外发布或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下列行务事项或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会可能影响检查、调查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务事项或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行务事项或信息。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事项或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事项或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行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未以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行务事项或信息的;

(三)不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农村合作银行行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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