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安监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_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4:48: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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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安监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安监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开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及执法大队(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局机关各股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在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报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分管领导要按照政务公开程序做好信息真实情况的保密审核。

第七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第八条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应填写《慈利县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股室办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九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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