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问题_婚姻法离婚子女怎么判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4:29: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章程规章制度】

婚姻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婚姻法离婚子女怎么判”。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问题

目前,我国的离婚现象比较普遍,由此带来的不仅是夫妻关系的解散和家庭的破裂,而且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研究表明,离婚后的父母对未成年子的抚养和照顾是否适当和充分,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法律应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来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也是本论文的出发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和美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抚养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继而提出对于完善我国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中美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

(一)中国相关立法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民法通则》第 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中,第 21 条也指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有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使用的“直接抚养”、“间接抚养”、“监护人”等词语正是体现了我国民法上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理念,离婚后任何一方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抚养的方式不同,即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所以,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和观念中,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之后都存在,无正当理由,父母不能拒绝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般意义上的抚养主要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精神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从抚养的主体来看,一方是未成年子女,一方是父母,这完全是由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父母照顾义务。一方面,父母需要有能力照顾未成年子女,能够为其生活提供所需,如果父母的生活就无法保障,那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也就无法完成。另外,未成年子女必须有被抚养的需要,需要从父母身上得到帮助。从抚养的内容来看,父母不仅仅需要在经济上提供条件,更需要在精神上与未成年子女进行

沟通和交流,给予一定的安慰,身体和心理的共同健康发展是父母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父母离婚后,虽然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但是由于未成年子女只和一方共同生活,所以,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式与一般意义上的抚养会所有不同。父母离婚后主要由直接抚养方负责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间接抚养方通过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交往。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主要是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制度: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中,具体包括了抚养方式的确定、直接抚养方的确定、抚养费的确定和变更等问题;在探望权制度中主要包括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实现等问题。抚养制度的人身性很强,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所必须的,父母双方都有无条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美国相关立法分析

1、父母监护权的分配

美国关于子女直接抚养人确定标准的历史发展,遵循了英美法系关于该标准的发展规律,即由“父权优先原则”发展到“幼年原则”,再发展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统一结婚离婚法》第 402 条对“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作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①一方父母或双方有监护子女的意愿;②子女对其监护人的意愿;③子女与父母双方或一方,与兄弟姐妹或与任何对其最大利益有重大关联的其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影响;④子女对家庭、学校、社区的适应性;⑤具有监护权的相关人员的心理和生理健康。

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指引下,美国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本州的法律。美国各州关于子女监护权的认定和离婚后监护权分配的规定各有不同,但总体上父母离婚后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上分为单独监护、分配监护、共同监护、分离监护四种。

2、抚养费的支付

美国法规定:“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是法院只有在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时,才予以认可,否则无效。”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要考虑以下因素:“①子女的经济来源;②监护父母的经济来源;③婚姻解除前子女的生活水平;④子女的身

体和感情状况以及其教育所需费用;⑤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经济来源以及其生活需要。”26可见,美国在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状况、父母离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等的基础上,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由于考虑父母的经济来源,各州规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中,通常将“收入”定义得非常广泛,包括各种各样财产上利益的增加。尽管各州采取不同的方式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但仍存在几种共同的基本标准:①百分比模式。②收入分享模式。③麦尔森模式。

3、探望权制度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 407 条规定:“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望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就可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望子女的权利。”对于直系尊亲属的探望权,有的州制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例如祖父母必须证明其探望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的实现。对于探望权的时间安排,通常是在周末或假日。为保障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探望权,法院会限制有监护权的一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搬离法定区域;在合理的理由下,可以对有探望权的一方给予补偿性的改变。为避免当事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发生冲突,法院通常在判决中规定探望权的安排,有些州还规定了对探望权受阻的纠纷的救济措施。我们需要明确,在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中,不能强制执行子女,因为人身不是强制执行的客体,对不协助间接抚养方实现探望权的一方父母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确保探望权的实现,但法院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执行。

4、美国法律的评析

在美国,与子女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的决定权都由具有法律身份的父母享有,这种权利在美国历史上曾属于“父权”的内容。随着婚姻法的发展和人权理念的上升,这种权利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父母同等享有,内容也更加丰富。而最低抚养费的确定和抚养费的强制执行措施,都有利于在不影响父母生活的情况下,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水平,对于父母也比较公平合理,而且当情况发生实质变化时,法院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子女的抚养费,这些都是我国可以学习的地方。

二、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完善

(一)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将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划分为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体现的正是共同监护的理念,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均有监护子女的权利,只是监护的方式发生变化”。42所以,在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共同抚养的原则下,不应过分追究是否需要再次重申,而是要明确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对于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如何更好地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才是应该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1、确定直接抚养方的考虑因素

确认直接抚养方的考虑因素可以囊括子女的年龄、有意思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和父母的意愿三个方面。

2、父母间抚养协议的效力

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自主选择直接抚养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抚养费的确定方式

1.抚养费的确定方式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该采用父母收入百分比和子女最低生活标准相结合的模式。

2.抚养费的扣缴制度

我国的抚养费执行难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抚养费的扣缴制度,赋予一定的政府机构或者其工作部门负责代扣代缴抚养费的职能。

三、结论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的父母离婚后子女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情形,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发展,而我国关于离婚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立法又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未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利益。故笔者认为应健全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立法,努力探索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新举措。笔者认为应该在离婚亲自关系中建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这既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潮流,也是实践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切实保护

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直接抚养费方的确立上,适当考虑子女年龄和意愿;在抚养费的支付上建立抚养费的扣缴制度,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

建立并健全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是完善我国家庭法律制度的需要,也是为未来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奠定基础。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关注这方面的内容,这不仅是法律立法上的需要,更是保障单亲子女权益的需要

下载婚姻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问题word格式文档
下载婚姻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问题.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