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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目的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健康,应定期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危及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作业场所(如防尘、防噪声、防中毒伤害、防触电、防高温、防射线等)进行定期的危害评估,以加强对尘肺病、噪声等危害的有效控制,防治粉尘及噪声污染、防止有毒有害场所发生工作人员中毒,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发病率。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人员、设备及相关人员,以及设备或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常规和非常规作业活动的尘肺病及噪声等危害的定期监测及评估。3
职责划分
3.1 通防科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
3.2 由安全环保部牵头,负责组织个各生产车间等人员对生产作业、生产经营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3 通防科负责粉尘、噪声危害评估的组织实施、核对及汇总,同时积极配合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及更新。
3.4 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监测生产现场粉尘、噪 声,作业部门负责相关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并做好记录,为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危害定期评估提供可靠依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3.5 通防科负责对生产现场作业活动防尘、防噪声的监督和检查。3.6 通防科定期组织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进行定期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记录。
3.7 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职业病人的安置工作;人力资源部培训教育中心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3.8 医疗服务中心必须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安排业务素质高的医务人员对从事生产的人员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查,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同时做好职业病人的救治、建档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4 粉尘及噪声等的检测及危害评估 4.1 定期监测、定期评估
4.1.1 粉尘及噪声日常监测:常规每月一次;机组大小修及其它特殊情况下酌情增加监测频次。
4.1.2进行尘肺病及噪声危害检测及评估周期为:合格作业点的检测周期为一年一次,不合格作业点的检测周期为半年。必须骋请国家认可、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监测部门或单位进行。
4.1.3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评估周期:合格作业点的检测周期为一年一次,不合格作业点的检测周期为半年。骋请国家认可、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监测部门或单位进行。4.2 监测地点
4.2.1 作业场所粉尘的重点监测地点:配电室、材料库储煤场、输煤皮带、储煤罐(仓)、制输粉设备、锅炉房、锅炉10米平台等。4.2.2 噪声的重点监测地点:机炉房零米、十米主辅设备周围,磨煤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机、控制室、零米值班室、脱硫风机、检修现场噪声等。
4.2.3 有毒有害的重点监测地点:化学的储氯间、酸碱储存容器和管道周围,制输粉设备、管道及储煤、储粉设备管道。4.3检测方法及依据 4.3.1检测方法
4.3.1.1粉尘浓度检测方法一般为滤膜称量法;粉尘分散度检测一般为滤膜溶解涂片法;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一般用焦磷酸质量法检测。
4.3.1.2噪声检测方法为仪器测量法。
4.3.1.3化学有毒物浓度检测可用甲基橙分光光度法、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等。4.3.2检测依据
4.3.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3.2.2《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4.3.2.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4.3.2.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4.3.2.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总粉尘浓度》 4.3.2.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 4.3.2.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粉尘分散度》 4.3.2.8《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4.3.2.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 4.3.2.1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4.4评估方法及依据
4.4.1 危害评估采用现场监测、查阅有关记录、获取外部信息、工作任务分析等方法。
4.4.2 主要依据:现场采集的数据、监测数据以及国家有关的法规、行业标准。4.5 监测标准
4.5.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4.5.2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规程; 4.5.3 有毒作业分级检测规程。4.6评估标准
4.6.1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 4.6.2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4.6.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4.6.4 《有毒作业分级》(GB 12331-90)
4.7 尘肺病、噪声、有毒有害等危害的定性评估内容 4.7.1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要求的; 4.7.2 相关方有合理要求的;
4.7.3 曾经发生过尘肺病、噪声危害,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的;
4.7.4 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害发生,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4.7.5 依据作业条件评估结果,属于显著危害及其以上级别的危害。4.8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对尘肺病、噪声、有毒有害等的危害要重新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识别、补充和评估:
4.8.1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发生改变时; 4.8.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产条件变更时; 4.8.3 相关方有合理要求时。5 危害防治及控制
5.1 尘肺病、噪声、有毒有害物体等危害防治及控制原则
5.1.1 降低、消除危害,如:通过设备改造及技术更新降低噪声和减少粉尘,增强设备的严密性、可靠性等;
5.1.2 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正确使用,如:现场作业时戴耳塞、防尘口罩、穿防尘服、戴手套等;
5.1.3 合理地将危害源与接受者隔离,如: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设置明显清晰的警告、提示、禁止标志等;
5.1.4 限制危害,如:输煤系统自动配煤,生产现场使用环保型设备、环保材料等;
5.1.5 使用个体防护装置,当无立即可行的其他方式,作为临时暂且措施,使用个体防护装置;
5.1.6 限期整改,对评估出的重大危害源责令限期监督整改。5.2 现场作业尘肺病及噪声危害防治及控制
5.2.1 作业前,作业部门或工作负责人应作好作业环境尘肺病、噪声危害评估;
5.2.2 作业时,作业部门依据现场实际进行危害评估;
5.2.3 针对所进行的作业活动,作业部门应严格制定防尘肺病、防噪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声等危害控制措施。
5.2.4 监督部门加强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立即责令责任单位整改。6 奖励和处罚
6.1 对尘肺病、噪声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
6.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的处罚:
6.2.1 作业现场粉尘浓度、噪声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6.2.2 任意拆除防尘、防噪声设施,致使粉尘、噪声危害严重的; 6.2.3 作业中未对粉尘及噪声危害进行评估、未制定有效防尘、防噪声措施的;
6.2.4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未对职业病定期组织体检、无职业病人档案的。7 支持性文件
7.1《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
7.2《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7.3《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7.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7.5《有毒作业分级》(GB 1233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