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卫计系统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制度_消防管理工作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3:25: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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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卫计系统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第二章 消防管理组织及责任

第三条 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灭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

第四条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或兼职消防工作人员,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志愿消防员,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三)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审查批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年度计划、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整改、改造方案;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七)审查批准人员奖惩方案;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落实防火安全检查、巡查,管理消防设施、器材;

(四)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措施并上报。

(五)发现火情,应当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第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一)制订、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年度计划、消防应急预案及消防整改、改造方案等;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组织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专职或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志愿消防员;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

(六)组织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七)定期开展各项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范、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上述职责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和用气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规程;变配电室操作规程;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每日防火巡查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的每月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每月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遇到特定情况(国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气象预警等),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聘请第三方组织明察暗访,提供检查报告及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违章使用、存放、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用电器具的;

(三)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四)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六)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八)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九)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并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第十五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方案、期限、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十六条 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对于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单位应提出解决建议方案,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区消防、卫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并报所在镇(街道)及区卫计局。

第四章 消防宣教培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一支宣教培训教员队伍,人员组成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志愿消防员和重点岗位工种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消防宣教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本机构、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志愿消防员和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包括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油漆工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管理及操作人员等)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119消防活动日”等活动,通过张贴宣传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消防演练应分类进行,一般分为局部性演练、全面演练和志愿消防员(队)演练。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志愿消防员(队)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局部性演练、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方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疏散引导员应配备荧光背心、荧光指挥棒、救生哨等装备。

第六章 奖惩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考核内容,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考评制度,持续改进,并明确责任部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消防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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