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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镇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整合全区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增强乡镇、抗御突发灾害事故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由所在乡镇政府管理,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指导。
第三条乡镇政府应明确专人负责综合应急救援队的管理和指挥调度。
第四条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应有固定的场所,须设置车库、器材库、办公室、有人员、有装备、有制度、有预案、有物资保障。
第五条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在固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标牌。
第六条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应根据乡镇规模和产业特点合理配备人员,一般以15-20人为宜,设队长和副队长各1人,班长和驾驶员各2人,队员9-14人。人员变动时,乡镇政府应及时补充队员,确保不少于规定人数。
第七条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器材装备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参照《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器材装备基本配置标准》配备,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添更新器材装备。
第八条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出警分直接受理出警和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出警两种。直接受理出警时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后应立即着装登车赶赴灾害事故现场。值班队长应随车出动并检查人员到位情况。
第九条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赶到救援灾害事故现场后,由值班队长进行指挥,并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多个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同时参与救援,在没有共同的上级政府领导或上级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到场指挥的情况下,按照属地指挥的原则,由辖区综合应急救援队的值班队长进行统一指挥;当共同上级政府领导或上级急救援机构人员到场后,属地综合应急救援队值班队长应向到场的职务最高领导报告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或得到授权后继续实施指挥。
第十条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进行灾害事故处置时,要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乡镇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政府领导报告灾害事故现场和抢险救援情况。
第十一条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除履行本辖区的抢险救援工作外,还应根据上级的调度参与辖区以外的抢险救援。职责是:
(一)火灾扑救;
(二)地震、洪灾、风灾等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
(三)重大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
(四)建筑物倒塌事故的抢险救援;
(五)有关单位和群众遇险求助时的救助;
(六)协助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第十二条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每天必须进行交接班,维护保养器材,确保器材装备性能良好,器材损坏及时进行维修或补充。
第十三条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班组值班备勤,每个班组由值班队长、班长、驾驶员、战斗员组成。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和突发事件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开展经常性的业务训练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评价,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应每半年组织对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进行一次效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