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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仓库管理制度
1、炸药仓库竣工,需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火工产品。炸药仓库必须消防设施齐备,具有防雷、防电、防盗、防火功能。
2、采购火工产品必须手续完备,安全合法。
3、执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验收和发放火工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库房内储存的火工产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必须分库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内进行其它活动,进入库房必须关手机。
6、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变质过期的火工产品应及时清理,造册登记,报监理和指挥部,转呈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7、火工产品的发放必须有专人审批、具有资质的人领用;领用人员负责火工产品由炸药库转运至施工作业面,并负责现场守护,直至施工爆破作业使用完毕。对未使用完的火工产品,必须当日退库,安全员必须负责检查,并手续完备。
8、严禁私拿、私用、藏匿、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火工产品。
9、施工区内,炸药仓库以外的其它所有场所,禁止存放火工产品。
10、炸药仓库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检查库内的所有设施的完好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库区内的清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