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_企业现金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1:18: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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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公司范围内的现金收付业务行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支付给外来讲课人员的讲课费、职工个人的兼课酬金、技工学校的实习经费及其他专项工作报酬;

3、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及特殊贡献一次性奖励等;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单位向农村个体工商业户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一次性借款在2000元以上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在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一般采用转帐结算方式,不使用现金结算。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包括因采购地点不明确、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予以支付现金。

第二条 除本制度第一条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支付现金。职工零星采购、支付市内外大额运杂费用、车站寄存费、短途运输费用等所需现金,一律填制“购货借据”,通过银行或现金支付,且开支必须有计划。

第三条 日常零星开支库存限额须按照开户银行同意,超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四条 出纳人员支付现金,可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定归还期限,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监督执行。

外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允许因私借款,确属特殊情况私人借用公款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予借支。

第九条 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的发放,依据人力资源处提供的“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及汇总表”及领款单,由出纳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代职工个人存入公司银行,出纳人员及时办理转款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条 出纳人员应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日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不得跨期处理帐务,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挪用公款,公款私存,严禁将现金带至家中存放,保管。特殊情况确需带回家中存放的,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公款,第十三条 非现金出纳人员代收现金时,要登记“现金交接登记薄”,办理现金交接手续,“现金交接登记薄”要同现金日记帐一起归档。

第十四条 保险柜钥匙应备正副各一套,副钥匙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会同出纳人员密封缄口盖骑缝章后,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因故不能使用正钥匙而使用副钥匙开启保险柜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会同指定保管人员一同启封,用后重新封存。

第十五条 凡与业务有关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需寄存出纳专用的保险柜时,应由经办人员成扎或整箱密封,并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保管条(写明交存的件数)交出纳员,出纳员点收后在保管条上签字交经办人员收执,发还保管物时,收回保管条注销后装订保管备查。出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个人或为他人在企业保险柜中代存现金及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现金支票的使用:企业在银行领购的现金支票,须由财务负责人指派的经管人员编列号码登记在“空白支票领用登记薄”发交出纳人员签章使用;作废的支票,须盖“作废”戳记,粘贴于该同一号码的存根上,以示慎重;每月与银行对帐单进行认真核对一次,同时查点尚未使用的空白张数是否相符;出纳人员月末将本支票使用的详细情况,通过书面的形式,报送给经管人员,经管人员核查使用其使用张数及作废张数是否相符,并在“空白支票领用登记薄”备注栏注明后,妥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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