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制度_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1:09: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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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制发,实施属地逐级管理。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建立健全签发管理各项制度,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信息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1、领取(入库)登记

由专人在区、县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

2、领发(出库)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的 《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做好出库登记。

3、签发

①凡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婴儿(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本院进行断脐处理的),均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活产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填写,必须依据医学接产情况,严肃、认真、如实填写。

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由签发人员向新生儿父母告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出生信息由助产人员填写,签发人员根据《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的,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盖章人员核对信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③因特殊情况(单亲、辅助生殖技术、单方遗弃等)导致父、母亲一方信息无法提供的,应由对方提供书面说明情况,签发机构在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时,将无信息一方信息栏用“/”表示。书面说明情况应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并保存。

④《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打印,一经打印签发,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各项发放登记记录,项目齐全,可追溯。⑤凡《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按要求填写“补发申请表”,携带相关证件和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等资料,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4、其他特殊情况按国家卫计委和省级有关规定办理。

5、印章管理

①使用国家统一规范的专用章式样,由县以上管理机构刻制; ②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实行证章分离制;

③《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均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6、废证管理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使用率,因发放过程中损毁或打印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表识作废,盖“作废”印章,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填入《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回收登记表》,定期上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7、严肃处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捆绑其它有偿服务,搭售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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