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会诊制度_护理会诊工作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1:08: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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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会诊制度

在护理工作中遇到疑难、危重病例或护理操作及护理新技术推广等问题时,邀请相关科室会诊,保障临床疑难重症及实施新手术、新疗法患者的护理质量。

1、护理会诊申请

凡属复杂、疑难或跨科室和专业的护理问题和护理操作技术,均可申请护理会诊。临床科室收治疑难病例时,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护士长组织护理会诊。对特殊病例或典型病例,可由护理部负责组织全院性的护理会诊。

2、科间会诊

由要求会诊科室的责任组长或专科护士提出,护士长同意后填写会诊申请单,送至被邀请科室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完成(急会诊者应在2小时内完成),并书写会诊记录。

3、科内会诊

由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并进行总结。

4、院内会诊

由护士长提出申请,经护理部同意,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护理部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5、会诊人员

主持会诊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专科护士或副主任护师以上资格,或由被邀请科室护士长指派人员参加。

6、会诊要求

(1)参加会诊的人员应根据会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准备。由申请科室管床责任护士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问题,组长、护士长或专科护士补充。参加人员对病情、护理问题、措施及成效等进行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会诊意见和建议。

(2)原则上高级责任护士或副主任护师以上人员具备申请会诊和参与会诊资质。申请会诊需要填写“护理会诊单”。

(3)进行会诊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的科室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并事先发给参加会诊的人员,预先发言准备。

(4)会诊结束时由专科护士或临床科室护士长总结,对会诊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组织临床实施,观察护理效果。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立项专门研究。(5)会诊结束后由主持会诊的高级责任护士或专科护士在“护理会诊单”上填写会诊意见,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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