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_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0:44: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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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政务信息查询的相关规定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区政府和承担重点工作实施的市直部门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第二章通报内容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推进和完成以下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四)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五)本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它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三章通报方式

第七条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网站,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区、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五)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实施在线访谈:

各级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围绕应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玉溪政风行风热线”及相关的的信息公开平台,每年开展不少于3次的在线访谈活动;对不便在网站和电台上直接答复的问题,可以由部门负责人在接待日当面回答或选择其它方式回答。组织在线访谈活动,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通报程序

第九条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或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市直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三)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上级监察、督查部门备案;

第十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六)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

第十一条属于依申请通报的重点工作,负责单位认为通报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通报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通报的,不得通报。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通报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并将决定通报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属于不予通报范围的重点工作,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通报时间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公众关注以及其它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政府督查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县区政府和部门重点工作通报、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网

上访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督促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公众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新闻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和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的重点工作通报情况,将作为年度行政效能建设和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重点工作通报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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