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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理工学校学生考勤制度
1、学生在上课、自习、实习、劳动、集会等规定参加的活动时间内,因故不能准时到达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凡上课铃响之后进入教室的视为迟到,下课铃响之前离开教室的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的均作旷课处理。
3、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缺课的作旷课论处。
4、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特殊情况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学生一般不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必须持有家长签署意见的假条或家长电话告知班主任请假事由。
5、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政教处批准,请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周。
6、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论处,旷课六节作旷课一天论处。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节或连续旷课一周,学校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90节或连续旷课二周,学校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7、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的、学习确有困难的,学校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8、请假流程:学生填写请假条--到班主任处审批--到政教处审批--请假条交门卫。门卫每周把所有请假条交回到政教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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