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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考勤工作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日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办公室由本人签到、签退 , 严禁由他人代签,领导干部要带头签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字时 , 须经带班领导批准 ,注明事由。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每星期五,每天上班时间为(夏季)上午9:00—13:00,下午16:00—20:00,每天四次。星期
六、星期日为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放假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市府办公室另行通知执行。
第四条上班时间开始后,10至30分钟内报到打卡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每天须先到本单位签到报到后,方能外出工作办事。没有上下班签到记录的,每次记旷工半天。因公出差、开会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单位签到的,需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或本人上一级领导报告,并报办公室。
第六条工作人员有事要请假。无故不打卡、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批假权限。
1、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半天以上均由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送办公室备案。
2、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第八条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或旷工达一天者,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以上,或旷工达二天以上,责令作书面检讨。
(二)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或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或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有以上两种或三种情况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九条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每年出满勤的人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一次性给予不高于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4年09月0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