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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指的是依法在国家行政机关内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在编人员,法院、检察院、各种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系统的从业人员一律不是国家公务员。而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即是指根据法律和规章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人事制度。它是人事行政的一种科学管理制度,包括对公务员的录用、任免、考核、晋升、奖励、纪律、工资、福利待遇和离职退休等一系列法规形式的规定。它与现代社会行政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和人才竞争的需要相适应。1993年十月一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它是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体制自我发展与完善的产物。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中国特色的法制化的国家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确立,这对于贯彻与实现党的基本路线,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使我国政府机关的人事制度,由计划经济下的管理模式转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轨道上来。改革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大一统”的干部管理体制,使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从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形成符合政府机关特点的管理制度,有利于用人与治事更好地结合起来;改革了单靠“推荐”、“领导考察”等“伯乐相马”的传统选拔人才方式,建立起符合与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法规原则的用人环境和人员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从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宪法规定:“人民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利于消除原人事制度所形成的干部、工人及不同所有制单位人员身份上的界限,打破不利于人才成长的各种束缚,让各类人才凭着自己的德才素质,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从而为公民平等行使宪法赋予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提供更多形式和途径,保证宪法的规定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为反对腐败、搞好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反对腐败,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是各国政府面临的课题。我国政府对此也十分重视。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能从多方面促进廉政建设:一是通过开展权利义务、纪律教育和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措施,提高人员素质,抵制腐败因素的影响;二是通过建立系统的法规体系,堵塞管理上各种漏洞;三是通过考核、回避等制度和公开化管理,形成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创造廉洁行政的良好环境;四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改善公务员的生活待遇,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抗御腐败的能力。
现如今我国新建的公务员制度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人事管理的经验和方法,体现了现阶段国情,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保持了中国特色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它具有自己的特色:其主要特点有:
1、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路线是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有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有各级人名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在晋升和考核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国家公务员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而西方国家的文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为政府利益服务。
5、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我国不搞多党竞争,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所有的公务人员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他们之间是可能因为工作的需要而相互转任;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实行“两官分途”,强调政务官的所谓政治化和事务官的所谓职业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官体系,相互之间不能转任。
6、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推行采用的是积极稳妥的方针,自上而下分步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它是与机构的改革及工资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在一起的。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于199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预期目的是建立起专业化、官僚化的公务员队伍,以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廉洁、高效。经过十几年的运作,我国公务员制度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由于社会生态环境的制约,公务员制度运作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机构膨胀、人浮于事,衙门作风,不负责任,腐败,低效等。
现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公务员系统的“多入口”问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系统有多个入口。一是选任和委任,适用于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二是考任,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三是调任,即党、政、立法、司法、群团、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办法相互交流,适用于领导职务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主任科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这与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不同。一般说来,世界各国公务员的录用一般只有两个入口:政务官是选任或委任,事务官是考任。我认为,我国公务员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表现在调任上。选任和委任主要通过组织法、国家权力机关来保证其素质要求,实现其身份的合法性;考试录用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性的考试来保证人员的素质和合法性。那么调任呢?如何保障调任者的素质?目前对于所谓“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当然,近年来,很多地区都尝试进行了“副局级干部公开招聘”,但是,这些都是局部的试点,而不是普遍的制度化的做法。
(2)、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规定不统一,给录用舞弊以很大空间。
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就是指应考者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所以有的国家也把平等原则称之为机会均等原则。可是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随意规定。这就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开了方便之门。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个关系人,这个人是二十七岁,那就把年龄限制为二十八岁以下,专业是经济管理,那就把专业限定在经济管理,如果是还没有结婚的话,那再把未婚规定为一个限制条件。这样一来,就把大多数本来有资格报考这个职位的考生给限制到门外。竞争性大大削弱,考上后再利用面试阶段的弊端,使关系人顺利通过。从而让国家公务员考试变成了失去“公平”灵魂的骗人作秀。
(3)、考录环节不合理,考试缺少效度。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有以下问题很不科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一是考试轮制不科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实行的二轮考试制度,即第一轮考公共科目,进行统考,较为公平。第二轮面试,包括专业考试,由用人单位进行考试,因为用人单位并不太懂考试科学,这样一来就难以客观公正地选拔真正的人才。二是考试不分层次和级别。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同用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而且不与教育实际相衔接,不管什么级别的职位,一般都是对文化程度划一个线,如中专以上或大专以上,那学士、硕士、博士还要它何用?实事求是地说,他们到底还是有差距的,不过一两次的考试与面试看不出来效果,因为考试的效度是有限的。三是。目前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的比例很大,而按规定面试所负担的任务也很重,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测试出如此多的能力,首先,测试方法和测试内容要科学、准确、全面。其次,面试考官要有严格的专业训练、精通面试方法、具备现代面试技术和经验,并且尤其要具备客观公正的素质。这两方面可以说在我国的公务员面试工作中都没有完全具备,其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4)考试监督体系不完善,徇私舞弊作为难以避免。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立法方面的工作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已经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是行政法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不具有应有的权威性。况且,也还不是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部门,监督也就往往流于形式,空费人力和物力。
(5)政治社会等消极因素的制约问题
要通过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来实现政府廉洁、高效等目标,仅仅设计建立一整套精良的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是不够的,精良的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其效用还需要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的艰难过程中,很多消极因素制约了公务员制度科学价值的实现。1.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机构改革仍在进行之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并在此前提下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只有这些工作完成之后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与培训等环节才能全面地、有效地运转。2.缺乏良好的社会竞争氛围。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人们的竞争意识逐步增强,竞争环境大为改善。但是总体上仍缺乏良好的社会竞争氛围。3.僵化的户籍制度、落后的社会保障体制成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拦路虎和绊脚石。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走向社会化,但是这一进程在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养老、住房的改革进展较快,而医疗、失业保险的社会化改革进展较慢。这些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妨碍人才的流动和公平的参与职业竞争。4.公务员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是“法治管理”和“功绩制原则”,这就需要契约观念、工具理性等现代价值观念。我国由于传承了传统社会的等级观念、身份观念和人治色彩。这些前现代的文化特征使公务员制度科学价值的发挥受到极大的制约
对于这些出现的问题,我们要采取如下的对策,以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
(一)完善职位分类制度,建立科学管理机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干部分类制度的确立;而职位分类制度又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征。综观中国公务员分类实施状况,有些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
(二)完善录用、考核、工资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录用制度。应当适当扩大录用范围,竞争考试的参与条件适当放宽;规范录用竞争运作,严格执行录用操作程序;同时创新完善任用制度,推行公务员合同聘任制,完善竞争上岗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工资制度、健全退休、任期、交流制度,强化新陈代谢机制等相关制度。
(三)强化廉政约束机制。公务员监督约束制度是政府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的重要保证。
(四)公务员中的党员干部应该以身作则,做人民的贴心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消除腐败现象,廉洁奉公,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
总之,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体制应尽快完成各方面的转型。并注重提高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始终坚持以民为本,这样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和谐社会的健康运营。更好地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必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