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衔接管理制度_部门工作衔接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0:04: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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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配合衔接管理制度

1、坚持平级部门工作对口衔接制度,财务资金对供应负责,供应对生产负责,生产对销售

负责,销售对公司和财务负责,设计对销售和生产负责的原则;

2、供应采购进度与生产配合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协调、督促;其它部门配合衔接工作由行

政部负责协调、督促;财务部、行政部协调不能时立即请示部门经理协调;

3、平级对口部门配合协调衔接答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0分钟,协调部门协调处理最长不

能超过60分钟,必须做到事事有答复、事事有结果;

4、供应部门必须按下单正常供货周期供货,生产部门在原材料保证的前提下,必须按正常

生产周期出货,遇不可抗力影响,承办部门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对口部门并呈报协调部门负责人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影响由造成影响的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5、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等其它部门配合,在坚持财务原则的前提下,答复和承办时间最长

不超过30分钟,办理和未办理必须说明原由,并指明应补办的手续,否则由造成影响的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6、其他部门工作配合和承办上级部门指派工作必须在30分钟内作出回复,并协调后做出

完成时间,好备案保留工作;

7、各工作人员,在接到分配的工作或执行工作中发现不良问题,应及里向上级领导及相关

部门领导汇报,接到汇报的相关领导应在30分钟内作出回复,并用文字说明原因;

8、生产部、品质部的管理人员(除厂长以外),必须坚持时刻在生产现场,若生产部需要

开会及处理其他事务必须要到办公室的,处理完毕事务后立即进入生产现场。生产部出现问题的,各相关工序管理人员应主动到现场协调,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9、若违背以上各部门配合衔接工作,上级部门应向下级部门出具罚款通知;平级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及内容达成要求,指令方应向协调部门或本部上级部门汇报后出具处罚通知。

总 经 办

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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