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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物品的管理制度
1、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只能一次性使用。
2、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前应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包装有破损、过效期和产品有不洁等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热源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必须及时留取标本送检,按规定登记发生时间、种类、临床表现、处理结果;所涉及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及供货单位、供货日期等,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以 及该产品采购部门。
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统一存放,专人保管。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货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距屋顶≥50CM。
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置。严禁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