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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复印打印管理制度
1、为加强文件、资料的打印和复印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责任、杜绝浪费,促进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2、打印、复印管理实行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审批,专人负责操作的方法。文件、上报的各种材料等,须由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打印或复印。
3、各股室打印或复印各类材料,须填写打印复印登记簿后,经股室负责人、办公室签字后,并履行规定的手续后,方可打印或复印。
4、打印、复印机由操作人员操作和管理。严禁其他人员操作。设备一律不外借。
5、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审批的份数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严禁私自打印或复印外单位和私人文件、资料等与工作无关的材料。
6、为节约文印费用,各股室需打印或复印的材料如无特殊要求,一律双面打印或复印。
7、配备打印机的有关股室,文件、资料等材料自行印制。如需领取纸张,应在复印打印登记簿上登记,经办公室签字后方可领取。
8、办公室复印打印机为局机关公共服务设备,其他股室设备为本股室专属设备。专属设备使用时,做好打印记录。
9、为保证打印复印机的安全运转,每天下午5时关机。
10、打印复印机由办公室保管使用,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开机。
11、本制度适用各股室所属打印复印机的管理。
12、本制度自2011年8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