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太原选煤厂安全生产问责制度_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8:08: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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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科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五条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1、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定的;

2、当班出勤人数未达最低生产人数要求的;

3、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者;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国家“三同时”规定执行的;

5、施工作业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明火作业或因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未制定措施或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7、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仍在使用的;

8、要害场所作业人员擅自脱岗的;

9、重点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施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10、违反高空作业安全规程的;

11、瓦斯、煤尘区域,电气设备失爆的;

12、瓦斯监测监控区域的浓度超限的;

13、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14、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监处、厂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

第七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的问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取消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监处、厂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汇报,强令组织生产作业;

2、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人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4、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5、年度内被局和厂通报批评的。第八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监处、厂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监处、厂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太原选煤厂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条 对车间(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1、车间(公司)发生轻伤1 人的生产责任事故或二类机电事故:

①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②停发车间(公司)当月安全奖; ③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

④给予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违章指挥者)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⑤厂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车间(公司)发生重伤1 人及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二类机电事故:

①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②停发车间(公司)当月安全奖;

③厂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车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

④给予车间(公司)行政正职、书记、副职免职、撤职处理; 第十一条 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全厂大会上作检查。

第十二条 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不得推荐到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使用;凡被受到安全问责的干部年度内不能晋级。

第五章 事故约谈

第十四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该单位安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相关图纸、资料。第十五条 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3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全厂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同一起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从重执行。第十九条 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的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组干、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对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问责,由厂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太原选煤厂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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