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_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6:45: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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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监督实施;

2职教科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3职教科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主管领导申报培训需求。主管领导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5培训内容有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职工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各单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职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各单位新设备、新工艺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单位由单位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职教科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7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矿里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8培训效果评定

a)新职工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b)在岗期间参加矿里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矿里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c)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8.c)条款实施。9 职教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龙湖煤矿

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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