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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纪发〔2012〕21号
中共安岳县龙桥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站所:
《安岳县龙桥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已经乡纪委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岳县龙桥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4月28日
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五)对乡党委、行政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六)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八)其他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件。
第三条
信访办理规定公开
乡纪委办公室应当向全乡公布与信访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信访工作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
第四条
信访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检举、控告权。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二)批评、建议权。对组织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作为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三)申诉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或对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复议、复查、复审、复核。
(四)查询权。对自己所反映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与结果,有权进行查询,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记录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来电日期。如系党纪政纪处理问题的申诉事项,接电人员应请对方通过来信、来访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不予受理与不再受理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之内的。
(二)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乡纪委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三)已经办理终结、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服复核意见的重复信访。
第八条
双向承诺
对予以受理的实名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承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
(一)直办。
(二)交办。
(三)转办。
得以复议、复查的信访事项,作办结处理。
(二)转立案调查。对于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且已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信访事项,转为立案调查。
(三)存查。对于缺乏明确线索、一时难以核查的信访事项,可暂时予以存查。
第十三条
办理结果公开
信访事项调查结束后,乡纪委应在7日内将调查结论通过约谈、回访、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实名信访人进行反馈,听取其意见。
第十四条
复查和复核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乡纪委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乡纪委应在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向信访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乡纪委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电话、公文、派员、约谈、会议等方式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
归档
信访事项办结后,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所有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信访保密规定
处理信访事项必须严格规范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暴露信访人身份;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被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单位或无关人员。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
信访工作人员与被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