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服务制度(试行)_企业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5:40: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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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规范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税务执法及管理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办理受理核批、调查执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收业务时,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制约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公开高效、权力制衡、便于操作、追究到位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通过对受理核批分局、调查执行分局、稽查局进行业务督察的方式,制约和监督税收执法权的行使。

第五条如发现税务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凡依纳税人申请而启动的非即办涉税事项,应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调查执行分局对申请事项调查并签署意见后,再交由办税服务厅交由纳税人。

第七条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相关岗位的税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处理相关事项,不得延误,更不许刁难纳税人。

第八条纳税人有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的权利,税务人员不得指定纳税人采取特定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核准。未批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有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凡纳税人的减、免、退税申请符合税法规定应予以批准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办理。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符合征管法所列法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受理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有权国税机关审批。

第十条调查执行分局因税务管理的需要,上报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及时填写《税收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开展纳税评估,应严格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遵守有关程序规定,不得向纳税人发出任何形式法律文书的原则。

第十二条稽查局应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积极和地税局稽查局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举报等检查外,对纳税人一年内不得重复和多头检查。

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的业务需求经过调查核实确定纳税人的用票种类、用票量等。非因法定的原因、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收缴纳税人的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十四条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评工作,按照市局《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凡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的,应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咸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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