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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或限3日整改完毕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环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并督促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到各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查处,负责组织公司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负责督促各单位完成政府、上级部门以及公司对各单位查出的隐患的整改。负责向政府、上级部门汇报公司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安环科负责各自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各单位(厂、矿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负责督促隐患所在单元进行隐患整改,及时向公司安环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本班组范围内的隐患整改,并及时向安环科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 公司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对各单位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对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上报整改反馈单,公司安环部负责整改验收。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由各单位负责人、安环科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技术人员组织进行现场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第九条 各单位每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第十条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施工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环科负责各自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对于现场发现的危机人身安全的较大隐患有权责令相关单位停工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各单位班组长负责本班组日常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班组中产生的事故隐患,对于不能消除的必须及时上报安环科。
第十四条 对一般事故隐患,各施工单元接到安环科专职安全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整改措施,整改限期(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进行整改,整改完毕报安环科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第十五条 对厂、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厂、矿长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厂、矿长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环部。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安措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申报隐患整改所需材料、资金,保障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将事故隐患及时记录存档,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按时上报公司安环部。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环部。
第十九条各单位专职安全员应对本单位的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消项。对不能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施工单位应请示各单位负责人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及时召开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周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第四章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各单位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施工单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公司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各单位应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1)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现作业单位隐患后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在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责令所在单位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将隐患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对于需要限时整改的必须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要求谁下达的谁验收,验收必须出具验收回执,并将隐患情况及时记录在案。
(2)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过程中态度恶劣的给予责任单位300元处罚。对责任人给予100元处罚。
(3)对于限期整改的隐患,到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责任单位300元处罚,对责任人给予100元处罚。
(4)对于多次(3次以上)复发的隐患,一经查出给予隐患所在单位300元罚款。
(5)对于重大隐患整改不利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安全检查组在对各下属单位检查时除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外对于有施工方的单位,除对施工方进行处罚外视情节给予监管方主要负责人100-1000元处罚。第二十六条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有安环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