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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转科制度
转院:
(一)医院因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而不能继续诊疗的病人,由经治科室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并签字,报请医保办公室同意可转市级以上医院,不得转区级或街道医院。特殊病人转院须经科内提出,主任签字,经医保办公室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二)各省、市、自治区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人),原则上不转外地医院治疗,不转军队医院。特殊情况,由病人所在单位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疗办公室批准,方可转外地医院或军队医院治疗。
(三)病人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基本稳定或生命体征基本平稳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途中应有本院或转入医院或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护送。
(四)病人转院时,必须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人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人只带病历摘要。
转科:
病人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