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政协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市政协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市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经党组会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市政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与日常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及其领导各负其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从严管理。
(三)坚持党组书记负总责,其他党组成员和各部门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年初逐级签订廉政责任书,年终分级考核,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实施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责任范围
(一)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负责人廉洁从政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办公厅、各专委会及所属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所属人员廉洁从政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责任内容
(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要求,作出具体安排,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
3、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政策法规教育。
4、认真落实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格执纪,切实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等有关廉政建设规定。5、及时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对举报的案件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严禁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执纪不严,违纪不究行为的发生。
6、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严格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2、参加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对照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3、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
(三)机关各处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分项责任:
1、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具体由行政处接待负责落实。
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住房方面的规定,具体由行政接待处负责落实。
3、专项经费审计由行政接待处负责落实。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工作,由人事保卫处负责落实。
5、礼品登记、离任审计由人事保卫处、行政接待处负责。
6、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由人事保卫出负责。
7、各处室的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考核
(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安排、监督检查及考核。
(二)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行分级考核,即党组成员考核办公厅与专委会负责人,办公厅、专委会负责人考核处室负责人。(三)廉政考核与领导班子考核、年度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考核。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汇报、群众评议、组织考评、查看实际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差。考核结果每年通报一次,并按规定进行奖罚。对于认真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物质奖励;差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并作书面检查,直至免除职务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办公厅人事保卫处要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考核结果及有关资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六)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列为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七)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向上级党组、纪委报告一次。
第六条 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拒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除职务。(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免除职务;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市政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