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董事会 文件
宜五集董〔2013〕9号
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 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公司、部门、车间: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宜宾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国资党委„2010‟43号)文件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制度(试行)‣。
该制度经2013年2月22日召开的五粮液集团公司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共宜宾市国资委党委于2013年2月28日以宜国资党委[2013]13号文件批复同意。现予印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制度(试行)(本制度经2013年2月22日召开的2013年第1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公司领导人员正确履职、规范用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公司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班子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和有关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三重一大”范围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按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意见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并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三)研究决定公司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制度、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九条 公司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报告;临
第十四条 公司决策“三重一大”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涉及应当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还应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报请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与决策事项有关联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或其他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应当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公司将逐步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大额资金使用审批
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额资金使用管控,防范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制度所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审批,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其它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结合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制定相应的大额资金使用制度或办法。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大额资金使用,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内容外,还包括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投资资金、营运性资金、融资资金、捐赠、赞助资金的支出使用。
(一)投资资金,具体指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资金等支出。
(二)营运性资金,具体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金开支、其它资金(奖励类资金)等支出。
(三)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的收支使用。
(四)捐赠、赞助资金,指公司履行社会公益和义务的资金支出。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2、“其它资金(奖励类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下事项,由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事项,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单笔金额300万元以上事项,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董事会审批。
(三)融资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融资建议,由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级领导和总经理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捐赠、赞助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单笔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捐赠、赞助,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捐赠、赞助,经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条 本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监事会、审计机关应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公司董事和经理层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公司董事和经理层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