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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第十七中学安全管理责任事故
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学校对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班主任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班主任;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主持约谈: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本单位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 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莆田第十七中学
二零一三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