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组织管理
1.1 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部、药械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科室相关人员。各病区及手术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药械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1.2 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科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3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1.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1.5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1.6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病区三级管理,药械科和各病区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即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
1.7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2.1 医院必须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2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2.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4 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2.5 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保险柜等储存设施上必须有明确标识。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结存数量、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3.1 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数量由药械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一个月用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3.2 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3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4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并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5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并签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3.6 必须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日期、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3.7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3.8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3.9 各病区、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械科备案。
3.10 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4.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均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4.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4.3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4.5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4.6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4.7 收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5、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规定销毁。
6、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1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6.2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7、医院存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部门或病区必须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各自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或规定,明确责任人。各病区过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销毁,必须退还药械科,由药械科根据有关规定集中销毁。
20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