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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为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贸易金融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
工作时间:员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不包括上下班路途时间和午膳、午休时间。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 时至12 时,下午14时至5:30分。第四条 考勤方式: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登记制度,人力资源部每周统计考勤记录,并在周末进行公示,并在当月底根据考勤记录扣发考勤工资。
第五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考勤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 上班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到班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七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按流程填写《外出申请单》,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包括出去吃早餐),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按旷工处理,并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第十条 事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因事必须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因公请假前必须到找工作代替日办理交接手续,并留下联络方式,没办交接手续的请假无效,作旷工处理。假期未满已回公司的到人力资源部处消假,如假期已满而未及时回公司者必须申请延假,否则作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