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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龙奥大厦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龙奥大厦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大厦人员和财产安全,确保驻大厦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厦安全保卫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龙奥大厦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治安保卫工作按照“预防为主、分工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职能部门牵头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驻大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所在办公区域的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治安保卫工作,主要包括治安、保卫、消防等内容,适用于驻龙奥大厦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物业公司等社会化服务单位)及所有来访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龙奥大厦治安保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在大厦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驻大厦单位、公安、武警、消防及保卫、信访等部门组成,全面负责大厦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协调调度等工作。治保会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工作总结及
—1— 业务协调会,适时组织安全检查、下发整改通知及情况通报。治保会办公室设在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保值班电话:66603366)。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臵相应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干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臵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并配备专职治安保卫干部。各单位应及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报大厦治保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治保会全面负责大厦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协调调度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人员状况、工作需要、办公区域内设施设备等情况,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治安保卫管理责任制,做好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治安保卫管理措施。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向治保会报告本单位值班人员名单;
2、对本单位办公区域内的门窗、电源及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发现治安、刑事案件或其它安全隐患,及时向治保会办公室或驻地公安机关报告;
4、办理本单位人员、车辆出入大厦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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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成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或治保会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处(以下简称安保处)在治保会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领导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拟制大厦治安保卫工作有关制度和措施;
2、指导、监督、检查驻大厦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3、对物业公司安管部的工作进行监管;
4、开展治安保卫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组织演练;
5、完成治保会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 驻地派出所负责大厦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逻,侦办治安、刑事案件及处臵非正常上访等突发性事件。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安管部应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按服务合同抓好落实,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落实值班执勤和奖惩制度,高标准完成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四章 值班值宿
第十二条
龙奥大厦治安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驻大厦各局(部、委、办)设值班室,由本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值班表报安保处备案。安保处由专人负责值班。
第十三条
值班值宿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大厦治安保卫有关规定,定时巡查所辖区域,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事件;办理涉及本单位的特殊来访事宜。因值班值宿人员违反规定或不履行职责而发生火险、火灾、失窃等事故案件的,要追究其责任。
—3— 第十四条
安保处值班员负责大厦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各单位值班值宿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凭有效证件(工作证、大厦就餐卡、代表证、委员证等)进出大厦。进出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自觉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六条 来访办事人员需到大厦值班室凭有效证件(工作证、身份证或介绍信)进行登记后持来访《联络单》进入大厦;未带有效证件或其他特殊情况者,由值班员与被访者用办公电话(或单位值班电话)联系,经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进入大厦。手续不全或被访单位不予接待的禁止入内。
第十七条
临时务工人员或施工人员凭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发的临时工作证或施工人员证进入大厦。
第十八条
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应持填有相关信息的介绍信(介绍信样式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到西门经安保人员查验后进入大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大厦内组织有非大厦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活动)时,应提前1天告知安保处及相关部门。外来与会(活动)人员可凭会议通知、单位介绍信或由办会单位工作人员带入大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在大厦大门外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到办公区域接访的,接访单位工作人员需在大门口值班室做好相关登记后,将上访人员带入办公区域;接访结束后,必须将
—4— 上访人员送出大门,落实全过程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非工作日及工作日的18时至次日8时,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大厦。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的,应经由执勤人员查验证件并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招聘使用务工人员时,应提前将用工人员的身份信息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汇总报至公安部门背审,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录用并办理临时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出入大厦的有效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六章 车辆出入及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大厦的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证准入制度。持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发的有效通行证的公务车辆、外来办事车辆或持有省委、省政府车辆通行证的公务用车可进出大厦。
第二十五条 运送货物及施工车辆应从东门进出。送货车辆到达大厦前,货物接收单位应提前告知安保处相关信息,由安保处通知门岗查验车上物品,做好登记并通知相应岗位进行跟踪管理。大宗物品或大型设备器材需运出大厦时,凭财物所有单位(部门)盖章的《货物搬出放行卡》(空表从东门门岗值班室领取),并经执勤人员查验后方可从东门运出。施工车辆凭施工审批单出入大厦,各岗位安保人员应做好查验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贵宾车辆或特种车辆进出时需提前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保处联系,由安保处通知门岗放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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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车辆通行证应放于前挡风玻璃右侧明显位臵,以便安保人员查验。车证应与申领登记信息保持一致,做到一车一证,严禁伪造、转借、转让、涂改。
第二十八条
大厦实行车辆分区有序停放: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主要停放于大厦院内停车场;外来办事人员车辆主要停放于大厦院内指定区域及大厦周边区域;机关工作人员私家车和其他有证车辆应停放于奥体中心专用停车场。
第二十九条 二楼南、北平台原则上实行“控制驶入、即停即走、严禁停放”。参加会议(活动)人员车辆可以驶入,但要做到即停即走;会议(活动)结束前10分钟,只允许副市级以上领导车辆到平台等候,其他车辆按顺序停放于南、北广场。工作日16:30到18:00期间,只允许副市级以上的车辆到平台接送领导,其他工作时间接送领导的车辆做到即停即走。
第三十条 任何车辆不得将社会闲杂人员及不法分子带入大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违禁物品。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大厦安保部门有权采取警告、锁车、拖离禁停区域、没收通行证(磁卡)等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做好各类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安保部门监督管理,督促本单位人员主动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经常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非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大厦设备间、重点
—6— 楼层、施工场所;不得擅自动用大厦防火、防盗等安全预警设施设备;不得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磁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大厦住宿。
第三十四条
财务室应按规定安装防盗、防火设施,现金、票据、印章应专人保管、妥善存放,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用于存储物资、设备、器材的库室或堆场,应设臵防盗、防火设施,落实专人专管和安全责任。
对各类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品,必须专库保管、专人负责、分类存放并报安保处备案;库门管理应实行双人双锁,严格进库、出库、领用、登记、清退等手续。
涉密载体必须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内,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格登记、阅看、借用、复制等手续;发现失密、泄密、窃密事件,应及时查处并上报。
第三十五条 各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严禁行驶、停放车辆,各楼层疏散通道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六条
大厦内严禁焚烧物品,严禁在地下停车场、餐厅、展厅及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机房、档案室等重点部位吸烟或使用明火;在办公室吸烟时应及时清理烟头、烟灰、火柴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在大厦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时,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保卫计划,经安保处审核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在活动现场安排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维护秩序。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需要进行装修施工或动火作业,应按照《龙奥大厦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提前向物业、安保及消防部门申请,—7— 经审查合格,办理有关手续、证件,签订相关协议后,由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在大厦内发现可疑情况或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安保处或相关部门,不得拖延、谎报、瞒报。
第八章 安全责任
第四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治保会与各单位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所属人员管理教育,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责任到事、责任到人,明确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二条
治保会实行安全保卫工作年度考评制度,对全年未发生事故、案件,模范遵守安保规章制度并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或发生事故、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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