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龄妇女“三查三落实”制度_落实三查八对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3:40: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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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三查三落实”制度

1、本单位所管理的育龄妇女(包括在册职工和“半边户”已婚未育妇女、计划内孕妇、一孩未结扎妇女等)属于计划生育“三查三落实”对象。

2、“三查”对象必须每年进行三次(3月、6月、11月)“三查三落实”。

3、计生专干组织“三查”时,应提前7天时间书面通知被查对象如期“三查”,4、“三查”对象携带“三查”手册,按约定时间,由单位计生专干陪同到辖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三查”。

5、计生专干必须与计划内孕妇一月一见面,认真观察了解,并真实记录其孕情访视监测情况。发现非正常孕情,及时报告并处理。

6、对违反规定不参加“三查”的对象,计生专干应当督促其“三查三落实”及时到位。同时还要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①逃避“三查”或不按时参加“三查”的,每例每人处以罚款300元。

②逃避上环的,每列处以罚款500元。

③逃避结扎的,每列处以罚款1000元。

④冒名顶替参加“三查”的,对“三查”对象及冒名顶替者各处以罚款1000元。同时对计生专干处以罚款1000元。

⑤不接受孕情监测,擅自终止妊娠,是计内一孩孕妇的,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其《计划生育证》,待三年后按程序重新申报审批生育指标;是计内二孩孕妇,没收其《计划生育证》,不再安排其生育指标。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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