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之超额配售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之超额配售权
新股发行即IPO分为
1、上市重组
2、尽职调查
3、发行定价
4、稳定价格四个环节。其最为核心的是发行定价和稳定价格两个环节。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即IPO询价政策新规,旨在改善IPO询价机制及价格稳定的方式。本文重点阐释,2006年颁布IPO询价新规中,出台的超额配售权机制及该机制在实际当中的应用和价值。
超额配售权,即“绿鞋”机制,由美国绿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是指在新股发行或增发时,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在该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30日),按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本次计划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股份(一般不超过15%)的权利,超额发售的股份视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即超额配售权全部行权后实际股票发行数量为原定的115%。
超额配售权在行权过程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1)市场价格
即股票受到冷落、发行后股价下跌时,主承销商将不行使该期权,而是从市场上购回超额发行的股票以支撑价格并对冲空头,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与原定数量相等。由于此时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这样做也不会受到损失。此情况下,不产生增发,由于主承销商存在赚取价差的动机,该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产生大量买盘,对于抑制股票下跌幅度起到了一定护盘作用。
(2)市场价格>发行价格
即股票十分抢手、发行后股价上扬时,主承销商即以发行价行使绿鞋期权,从发行人购得超额的15%股票以冲掉自己超额发售的空头,并收取超额发售的费用,发行人获得增发新股的资金。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为原定的115%。此情况下产生增发,同时在行权后,该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产生大量卖盘,起到抑制估价上涨的作用。
由此可见,超额配售选择权赋予主承销商一定的调控市场的能力,是一种有效的价格稳定策略。可以通过超额配售权机制,在新股上市之日起30日内,其快速上涨或下跌的现象将有所抑制,其上市之初的价格
超额配售权在实际应用时行使超额配售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超额配售权不行使
分为两种:
(1)未进行超额配售;
(2)进行了超额配售,但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数量与超额配售股数相同。
2、超额配售权全部行使
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且获授权主承销商未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并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本次发行初始规模15%的股票。
3、超额配售权部分行使
分两种情况:
(1)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且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数量小于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
(2)超额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获授权主承销商未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或买入的股票数量小于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
基于上述对超额配售权的应用,其在新股发行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如下:
1,超额配售权,创造一种发行机制,使承销商在新股价格跌破发行价时有动机买入股票以支撑股价,在股价高于发行价时向公司要求发行更多的股份。旨在增强承销的护盘能力,从而稳定股价。
2,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引入,承销商与一级市场投机者之间的博弈,可以提高IPO定价市场化的程度,减少一级市场的投机。
3,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引入,有利于承销商、发行人、投资者,但也可能产生股价操纵,对投资者利益带来损害。
4,超额配售权调节功能实现的关键在于加强监管,保证其公平和透明。
我们可以看到,实际操作中超额配售权的行使是基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双方的契约,但这种契约只约定了权利的行使而未约定行使的尺度和限制条件。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存在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以赚取差价为目的,通过超额配售权机制为利益相关者赚取更多价差。我们应该觉察到,超额配售权既是一种稳定价格策略,也是利益放大的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当监管机构,相关监管人员发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时,才能使超额配售权产生本应有的效果。
2011级晚一班李之文
学号:211125100023
20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