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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管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动力管线的安全管理,维护动力线路的正常运行,确保动力设备、设施安全,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供热、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等动力管线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动力管线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为准则,努力提高全员的法规意识,维护动力管线正常运行,保证医院生产和员工正常工作需求。
第四条动力管线的主管部门负责动力管线的审批、检查、架设、拆除等事宜。
第五条动力管线的更改和安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请,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部门施工时应做好各种记录,施工后绘制竣工图归档。
第六条动力管线的主管部门负责动力管线的竣工图及验收文件,动力网络系统图应及时添补更新,保持其时效性。
第七条动力管线的主管部门管线的维护管理,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以保障动力管线安全运行。
第八条动力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第九条热力管道应当有可靠完整的保温层,供水系统必须有防冻措施。各种在地面以上的动力管线必须有明显的符合规定的色标。
第十条动力管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力管线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动力管线发生事故后,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并逐级报告。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十一条凡新建、翻建或改扩建动力管线,应当按规定经相关部门会签,方可施工。第十二条动力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敷设和更新动力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动力管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做好档案归集工作。因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动力管线,动力管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动力管线设施。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动力管线,对损坏动力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