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重大案件合议制度_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1:42: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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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合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办受理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办领导组织集体讨论,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一)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关注或者群众利益;

(二)具有涉外因素;

(三)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四)案件事实复杂,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有较大争议;

(五)可能作出撤销、变更决定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第四条 召开集体讨论会前,复议科应当先对案件进行科内讨论,由案件主办人向集体讨论会汇报案情。

第五条 参加集体讨论会的应为下列人员:

(一)法制办有关领导和行政复议科全体人员;

(二)相关业务科室人员;

(三)法制办主要领导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行政复议机构人员。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一般由法制办领导主持。案件主办人应当如实介绍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阐述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会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观点。

第七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集体讨论会意见拟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经集体讨论尚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由法制办主要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集体讨论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入卷归档。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透露集体讨论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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