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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泰州振昌钢铁安生第04号
泰州振昌钢铁有限公司(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07年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为有效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现安全管理中的缺陷,以便及时得到整改纠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 各生产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好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生产部门是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
第六条 各生产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职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体系。
第七条 公司应当优先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安全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八条 各生产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委会成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并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各生产部门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发动、鼓励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 1
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各部门使用外工队伍时,要与外工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外工队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部有权对公司区域的事故隐患,进行检查、监督,各责任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各生产部门应当每月、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生产安全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各生产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生产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分管安全公司领导报告,并报告生产安全部。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生产部门主管副部长负责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各生产部部长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各生产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各生产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为查思想、查制度、查领导、查纪律、查组织、查隐患。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进行危险作业。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栏杆、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作用。
12、不安全装束。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建筑(构筑)物、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三)安全管理的缺陷
1、对物(含作业环境)性能控制的缺陷,如设计、监测和不符合处置方面的缺陷。
2、对人失误控制的缺陷,如教育、培训、指示、雇佣选择、行为监测方面的缺陷。
3、工艺过程、作业程序的缺陷,如工艺、技术错误或不当,无作业程序或作业程序有错误。
4、用人单位的缺陷,如人事安排不合理、负荷超限、无必要的监督和联络、禁忌作业等。
5、对来自相关方(供应商、承包商等)的风险管理的缺陷,如合同签订、采购等活动中忽略了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6、违反安全人机工程原理,如使用的机器不合适人的生理或心理特点。
第四章安全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经常性安全检查
包括各级领导进行的巡视检查,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的日常检查,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和工具进行的经常检查。
(二)定期安全检查
1、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每年转季、国庆节、春节等节日的前夕进行节日前安全检查,由公司生产安全部组织进行。
2、各生产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由生产部门主管领导组织进行,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
3、车间(工段)每周组织一次检查,由车间主任(或工段长)牵头。
4、班组在每日接班前和班中,有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负责进行检查。
(三)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是针对危险作业、危险物品、特种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有煤气、电气、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防暑降温、防洪防汛、防尘防毒等,由生产安全部组织公司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四)季节性安全检查
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风、防静电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涝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煤气中毒、防冻、防滑、防倒塌为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
(一)安全检查以自查为主,对不断变化的现状随时随地进行检查,及时纠正、清除作业现场和岗位的事故隐患。
(二)公司组织安全联查和互查,通过联查和互查,达到相互学习、相互评比、相互促进的目的。
(三)安全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汇报会、座谈会、讨论会、现场询问职工等方法。
第二十三条 各种、各级安全检查要留下相关记录,车间(工段)、生产部、公司生产安全部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检查记录和安全隐患整改台帐。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区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检查表见附件)。
第五章安全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是手段,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是目的,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逐项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和“三不推”原则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四定”原则:定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第二十七条 “三不推”原则: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或车间、凡工段或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生产部、凡生产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第二十八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整改完毕之前,应制定防范措施、悬挂相应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对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整改,甚至可责令停产整改,由于工程施工量大、资金不足或受自然条件、技术等因素限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由公司主管部门决定延长期限,但应采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责任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将整改结果填写在相应栏目,返回检查人。逾期未完成或不及时反馈整改信息的,给予严格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各生产部门、车间(工段)、班组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设法解决,如限于技术条件、物资条件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可制定出可行的治理计划,报送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危险源的检查执行《危险源分级监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1、整改通知单
2、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3、安全检查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日
发:各职能部室、生产部门
承办单位:生产安全部联系人:张明宸 联系电话:*** 8080